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地下管线过程中,管线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拒不服从城市道路建设进度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