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地下管线工程签字同意覆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