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管线建设单位未将有关管线档案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委托测量,测量所需费用由管线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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