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