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建设、规划、测绘、市政设施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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