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将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全部存入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