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开发房地产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