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状况建立惩戒机制。对失信企业,应当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资质管理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建设、预售的管理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