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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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
第二条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国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基...
第三条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的管理工作;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建设...
第四条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相应规模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各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规模限制如下:...
第五条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五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
新设立的房...
第六条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暂定资质的,应当填写企业资质申报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章程;
(三)法定...
第七条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七条 非在本市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当向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备...
第八条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八条 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资质条件和开发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九条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九条 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政、国土资源、城乡规...
第十条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工、竣工期限进行项目开发。
第十一条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项目开发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载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按月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提交的预售方案,应当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房质量...
第十三条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等相关手续。
属于住宅的房...
第十四条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
买受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第十五条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出让人已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第十六条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依法登记并取...
第十七条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协议变...
第十九条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向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与银行签订...
第二十条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商品房广告中关于房屋状况以及配套设施的说明应当真实、合法、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构建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应当记载该企业的资质信息、开发项目建设信息、开发项目经营信息、资产信息、人员信息、信用等...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形成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并将评价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状况建立惩戒机制。对失信企业,...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开发房地产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将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全部存入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由房产行政主管...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预售的,预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