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
买受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载明的内容,履行商品房保修义务。
商品房属于买受人专有部分的保修期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之日起计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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