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等相关手续。
属于住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组织分户检验。分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项目竣工备案表。
属于住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组织分户检验。分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项目竣工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