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项目开发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载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按月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手册记载的内容进行检查。项目手册记载的事项可以作为资质管理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