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提交的预售方案,应当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赔付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