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依法登记并取得权属证书;
(三)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商品房地上建筑为十层以下的,已完成建筑主体结构的施工;十一层以上的,已完成建筑主体结构施工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不低于十层);一百米以上的(超高层),已完成建筑主体结构施工的三分之一以上(且不低于五十米);
(五)已确定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确定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计划;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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