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还应当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