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向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与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