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预售商品房的预售资金入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预售商品房的预售资金入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