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四条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相应规模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各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规模限制如下:
(一)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不受限制;
(二)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二十五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十五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八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一)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不受限制;
(二)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二十五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十五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八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