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五条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五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暂定资质应当按照实际承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规模对应的资质等级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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