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六条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暂定资质的,应当填写企业资质申报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资格证书以及职称证书;
(五)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六)拟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资格证书以及职称证书;
(五)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六)拟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