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市建立建筑幕墙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对本条例施行后交付使用的含有建筑幕墙的新建建筑,应当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设立建筑幕墙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建筑幕墙的检查、检测、维修。建筑幕墙专项维修资金与其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总额不得超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上限。具体缴存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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