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抢险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抢险 第三十四条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收到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应当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同时抄告市场监管、安全监管等部门。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报告区、县(市)人民政府。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危险房屋解危的督促及协调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