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抢险 第三十五条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抢险 第三十五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危险房屋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意见对危险房屋采取加固处理、原址重建或者配合政府成片改造等治理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