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进行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实地调查周边房屋的地基、建筑主体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编制房屋变形监测方案以及专项安全防护方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周边区域房屋安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周边区域房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