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二十五条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的,委托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委托书或者合同;
(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房屋权属证书、证明其合法权益的其他有效凭证,或者证明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有效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委托书或者合同;
(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房屋权属证书、证明其合法权益的其他有效凭证,或者证明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有效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