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委托鉴定的情形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将鉴定报告报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后二十四小时内将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随时可能出现房屋倒塌等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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