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时,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鉴定报告应当由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审。对结构特殊、环境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鉴定人员的正常鉴定活动。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