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观察期结束后应当再委托进行安全鉴定;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暂时不便拆除或者风险难以预测,人员必须撤离,但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应当拆除的整幢房屋。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危险房屋依照《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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