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区分所有权的房屋委托安全鉴定的,由相关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委托鉴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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