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及时委托进行周边房屋结构安全影响鉴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委托鉴定,逾期不委托鉴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