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住宅装修中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装修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相邻房屋结构损坏或者影响房屋使用功能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