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在住宅房屋装修前进行备案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