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限内送达鉴定报告或者备案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违反本条例二十六条规定,出具虚假鉴定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错误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其从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中删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