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时未实施白蚁防治处理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