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房屋实行物业服务等委托管理方式的,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共有部分的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并在委托关系解除后,及时将管理档案完整移交给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专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
实行自行管理的,共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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