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对用于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商贸、旅游、交通、民政等用途的房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相关安全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