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抢险

第四十三条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抢险 第四十三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展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一)切断水、电、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二)划定警示区、实行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三)利用邻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四)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应急抢险拆除或者损坏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复或者补偿。
房屋抢险工程属于应急抢险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在其确定的期限内补办相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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