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抢险

第四十条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抢险 第四十条 除采取解危措施外,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对危险房屋的结构、墙体、使用荷载进行拆改、变动。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将未采取适当解危措施的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市场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或者延续相关证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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