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砍伐或者擅自修剪、迁移、以其他方式损害古树名木或致古树名木死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负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6-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