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发生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其违法行为发生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6-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