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6-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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