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市城市绿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6-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