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修剪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负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6-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