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所占绿地面积应缴城市绿化补偿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负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6-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