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6-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