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养护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6-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