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迁移树木。
因下列原因确需迁移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作出决定:
(一)城市建设需要;
(二)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三)树木对人身安全或其他设施构成威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6-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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