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公园绿地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其他绿化工程,其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绿化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手续。
前款规定的公园绿地和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城市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6-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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