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八条 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排除;暂时无法恢复运营的,应当及时组织乘客换乘或者疏散,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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