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轨道、路基、车站、隧道、桥梁、高架线路、车辆、排水沟、护栏护网等设施;
(二)损坏、盗用、侵入或者干扰机电、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或者损坏、盗窃电缆;
(三)擅自移动、遮盖、损坏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四)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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